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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犯万同,男,1956年12月13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城市花园小区,中共日照市委原常委、统战部长(副厅级)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(2015)淄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,以受贿罪判处万同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;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;扣押在案的金条两块(“金鸡赐福”千足金100克、工商银行“如意金”100克)、金钥匙一枚(农业银行“传世之宝”15克)、港币2万元、人民币2298.302377万元(含罚金350万元)予以没收,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。一审判决后,万同不服,提出上诉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(2016)鲁刑终552号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32年6月3日止。于2017年9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,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: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,刑期至2032年1月3日止。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,服从管理,遵守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,按时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,完成劳动任务,截止到2024年3月份,本次报请期间该犯考核积分3512.7分(见卷第202-234页《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》),获得表扬五次(见卷第142-159页《罪犯奖励审批表》),其判决书第84页表述“受贿赃款赃物全部追缴”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(2018)鲁03执90号结案通知书,万同罚金350万元已缴纳,综合考虑该犯确有悔改表现。该犯系《刑法修正案九》实施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的罪犯、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未追回,依法予以从严。 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万同提请减去刑期五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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