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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(于长洋)
时间:2024-11-22  访问量:

罪犯于长洋,性别男,19851230日出生,汉族,居住地烟台市芝罘区。因犯贩卖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21122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(已履行),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5500元(已履行)。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。刑期自20231026日起至2031425日止。现在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。

    因该犯患有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》规定的疾病,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山东省新康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于长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2411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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