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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(孙娜娜)
时间:2024-11-22  访问量:

罪犯孙娜娜,性别女,1985122日出生,汉族,居住地烟台市莱山区。因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于2017316日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(已履行)。上诉后,被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减刑后,刑期自2016416日至2029415日止。现在山东省历山监狱服刑。

    因该犯患有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》十四规定的疾病,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山东省历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。经审核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、《监狱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本局认为罪犯孙娜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批准其于202411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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